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
育局長之監督,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職員工。
第 3 條
高級中學設下列各處、會、館,處、會、館下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二十
    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實驗研究組、試務
    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生活教育組;
    二十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者,設文書組、事務組;十班以上設文書組、事務
    組、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十班者,設輔導組;十班以上設輔導組、資料
    組;設有特殊班者,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設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如因環境特殊得經報請本府核定後置部主任。

第 4 條
前條各處、會、館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設備供應、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體育運動、學校
    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工友管理、財
    產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測驗實施、輔導與諮商
    、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 5 條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技佐。 
二、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第一款秘書、主任、組長,均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應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

第 6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員、助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得置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設置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9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
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 10 條
高級中學之班級總數係以高中部和附設國中部合併後計算之。

第 11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2 條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 13 條
本組織規程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本組織規程準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