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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管理辦法規定,發給許可證所收取之費用。
 
第 3 條
申請設置、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許可
證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本府變更許可證格式換發許可證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廣告設置地址,申請換發許可證者。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