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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交通管制工
    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事項、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
    護與管理、停車裁罰事項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道路養護工程科:縣鄉道之機動養護、路面計畫性維護、橋樑維護管
    理、改建工程、天然災害搶修及復舊、景觀維護、道路挖掘管理業務
    及路平專案等事項。
五、公共運輸科:軌道運輸路廊規劃、財務評估、營運管理與監理、場站
    開發、工程介面整合、建設計畫執行與預算專案管理、市區客運業務
    管理及計程車業務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技
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