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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發展與施
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版、客家文化資產保存、維
護及經營、客家產業經濟發展、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及公共事務推
動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學、文化藝術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
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及客家禮儀、
客家技藝之研究與傳承、客家學術、客家文化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補助、客
家團體之輔導、客家文化傳播媒體之推動及獎助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科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