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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各置分局長,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3條
分局設下列組、隊、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後勤
        業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察
        常年教育訓練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三、戶口組: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社區治安工作、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
        外治安案件預防、查察及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
        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與設
        置警察服務站工作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
        推行、觀光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大陸地區來臺、長、短期停留
        人士偵防工作、大陸地區非法活動人士清查、社會情報與治安調查工
        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保安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
        行及一般警衛派遣、集會遊行之許可及秩序維護、選舉及慶典治安維
        護、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
        及維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
        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與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
        納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
        偵防與犯罪再犯機制策劃、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通緝犯查緝
       、 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
        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犯罪業務及防制組織犯罪、黑道幫派等
        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4條
各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所長、巡官、副所長、巡
佐、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隊長、所長、副所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5條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
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6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各分局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10條
各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