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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 3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
    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
    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出納、駕駛工友管理、公
    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陸務業務、防情業務
    、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資訊管理、秘書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
    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等事
    項。

第 4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警
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依單位執行各項警察勤
務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6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10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