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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承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3條
本所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隻防疫課:豬隻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調
    查處理、動物用藥藥品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管理、市售藥品監視抽驗及
    管理畜牧場廢水檢驗、獸醫師(佐)管理及執行業務之監督、動物醫
    院獸醫技術之督導及車輛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疾病檢診課: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流行病調查、研究
    、處理、獸醫公共衛生原料動物性產品檢驗及畜產品檢驗、獸醫技術
    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三、草食動物及家禽疾病防疫課:草食及家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
    保健教育輔導、疫情調查處理、野生動物救護及疫情調查、家畜保險
    之醫療業務指導、庶務、招標、採購、收發、文書處理、印信及檔案
    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課:動物保護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流浪犬之收容改善、
    人道處理指導、銷燬處理及進口動物統計、追蹤、檢疫、出納、財產
    及物品登記管理等事項。

第4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5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技正。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9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技正。
三、課長。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0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