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教育政策、教師專業培訓、研究發展、新聞聯繫及重大
    計畫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高級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事項。
三、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四、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五、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七、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事項。
八、體育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九、資訊及科技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創造力及科學教育
    等事項。
十、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
      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專員、編審、技
正、股長、科員、技士、管理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書記。

第 4-1 條
本局設學輔校安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
理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與通報、全民國防教育、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理員
、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家庭教育中心及各級學校,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督學。
八、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