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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研考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
  等事項。
二、環境永續科:環境教育宣導、生態永續城市發展策略及規劃、綠能減
  碳措施推廣、生態永續工程等事項。
三、空氣品質保護科: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四、水質土壤保護科:水體水質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工作、飲用水水質管
  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事項。
五、一般廢棄物管理科:一般廢棄物清理政策規劃、處理設施營運管理及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等事項。
六、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入管理、
  環保科技園區業務、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業管理等事項。
七、噪音管制科:環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及噪音與振動量測管制、航
  空噪音防制、補助及回饋業務等事項。
八、環境稽查科:公害陳情稽查、糾紛調處、檢驗鑑定、罰鍰催繳及環境
  品質監測等事項。
九、公共關係室:新聞資料蒐集及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之聯繫
  及其他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為民服
  務、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技
士、科員、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本局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