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
    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防火管理制度之執行等事項
    。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
    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
    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消防
    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民
    間防、救災(難)、救護志工團體之訓練、運用與管理、救災車輛、
    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風災、震災、重大火
    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協調、聯繫、督導等,災後調查及復
    原之規劃與督導,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規劃與管理。
五、減災規劃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重要災害防救
    措施與計畫之擬訂、減災策略之規劃、各項防災教育宣導推動,本市
    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與推動。
六、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
    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
    、協調等事項。
七、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
八、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火災
    調查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
    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公關等事項。
十、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傷
    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違失案件查處等事
    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印信、採購
    、辦公廰舍、宿舍、工友、公務車輛管理、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議
    事管理、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年鑑之編纂、局務會議、廳舍
    營繕、消防服制及配階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督察、專員、股
長、督察員、科員、技士、護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得於轄內設救災救護大隊;大隊下設中隊、
分隊、小隊,辦理救災救護業務,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各大隊
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中隊長、組員、分隊長、副中隊長、
小隊長、技佐、助理員、隊員、書記。

第6條
本局為負責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設特搜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
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組員、分隊長、小隊長、技佐、助理員、隊
員、書記。
 

第7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13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4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5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