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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發展與施
    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版、客家文化資源調查
    、維護及經營、客家產業輔導政策之規劃、客家特色產業人才培育及
    訓練、客家地方特色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行銷推廣、創新、開發及
    扶植客家傳統產業、活絡客家社團、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等事
    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學、文化藝術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
    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及客家禮
    儀、客家技藝之研究與傳承、客家學術、客家文化活動之規劃執行及
    補助、客家文化傳播媒體之推動及獎助等事項。
三、園區經營科:客家文化館館舍及演藝廳場地租借及導覽業務、活化客
    家文化館館舍暨園區設施、充實客家文化館館舍展示及藝文展演、加
    強客家文化館館際合作交流暨園區之設施維護及管理監督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公共事務推動、研考業務、議會期間府會工作相關業務與平時議員輿
    情資料蒐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
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9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0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