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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由桃園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督學兼任,承本局局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家庭教育之研究、策劃、推行、督導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家庭教育之活動辦理、推展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
    源開發培訓、諮詢輔導、國際交流及合作之事項。

第4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5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之。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9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0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