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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行政院服務品質、社區警政-警民共維治安(
    市府)、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
    、公文管理、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市府)、車輛管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
    偵訊室、偵防器材維修保養、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庶務、工
    友(駕駛)管理、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及
    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特種警衛
    、聚眾活動、協勤民力、警察常年訓練、特勤訓練、教育進修、保防
    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大陸地區來台
    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預防組:協助預防犯罪工作、防制組織犯罪及黑道幫派事項。居家安
    全檢測、鑰匙未拔保管、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鈔、超
    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事責任區、治安顧慮人
    口查訪、保護管束、公益彩券統計、臨時交辦事項、起訴判決書、協
    助預防犯罪宣導工作、建立犯罪預警機制、犯罪防治官(主動打擊犯
    罪熱區)等事項。
四、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品尿液檢
    驗、第三、四級毒品裁罰、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
    車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
    入等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及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
    提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職業賭博、刑事偵防犯罪績
    效報表等事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安會報等
    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
    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拾得物
    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
    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易銷贓行業家數表、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
    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等事項。
八、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
    書電子化、刑案紀錄查詢、提供及協助刑案紀錄資料更補正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
    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 4 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第 5 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
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 6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

第 10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