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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研考組: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研考、為民服務、環保志工
    運用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市容維護組:市容環境整頓、環境清潔維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
    罰鍰收繳、移送強制執行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資源回收組:資源回收教育宣導、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源頭減量
    宣導與稽巡查、推動四大體系加強辦理資源回收、責任業者及販賣業
    者輔導稽查取締計畫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體系稽巡查等事項。
四、設備保修組:各式環保清潔車輛、機具汰換、維護保養、廢棄車輛查
    報拖吊保管等事項。
五、勞工事務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災害、勞資爭議協調、
    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公關、法制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 4 條
本大隊依轄區環境清潔維護及業務需要設環境清潔稽查中隊、中隊下設分
隊,辦理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資源回收、公廁維護督導、環境衛生維護
、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等業務,所需員額由本
大隊編制員額內分配。
第 5 條
本大隊置秘書、組長、中隊長、分隊長、組員、技士、管理師、勞工安全
管理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7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大隊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大隊隊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中隊長。
前項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
請本局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