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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住宅規劃科:辦理住宅政策及策略規劃、住宅年度計畫及短中長程計
    畫研擬、住宅市場及居住環境品質等資訊收集及檢討、住宅資訊建置
    、住宅基金管理運用,住(國)宅經營利用、住宅用地取得、產權處
    理與住宅貸款管理及監督等事項。
二、住宅開發科:社會(出租)住宅開發方式及規劃設計準則研發、住宅
    工程規劃設計、工程發包、住宅工程施工管理及工程資訊等事項。
三、住宅服務科:辦理住宅補貼、住(國)宅租賃制度訂定、配租、租金
    收取及公訴、其他輔補,轉租及補助等有關事項,住(國)宅物業管
    理,住宅支援及服務所涉管理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辦理都市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
    畫擬定、公辦更新案推動、更新法令研修、更新基金運用管理、更新
    地區公共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重建、整建、維護等都
    市更新概要計畫、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調
    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整建維護推動與
    補助、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與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
    議及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第4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7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0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1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