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依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特訂定
本規定。
二、戶所依下列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
(一)登記時間: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
彈性安排登記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
前)至三十日完成預定。
2、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申
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戶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四)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登記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逾預定
登記時間三十分鐘未到戶所辦理者,戶所得不受理。
(五)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登記時間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經審
核書證齊全,且結婚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系統主機點有開機者,
仍得受理。但事先預定登記者優先辦理。
(六)戶所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等
申領案件,應依結婚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
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其他戶籍登記事
項,亦應一併受理。
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