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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依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特訂定
  本規定。



二、戶所依下列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
    (一)登記時間: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
    彈性安排登記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1、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下午三時
            前)至三十日完成預定。
         2、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至三十日申
      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三)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戶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四)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登記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逾預定
        登記時間三十分鐘未到戶所辦理者,戶所得不受理。
    (五)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登記時間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經審
        核書證齊全,且結婚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系統主機點有開機者,
        仍得受理。但事先預定登記者優先辦理。
    (六)戶所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等
        申領案件,應依結婚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
        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其他戶籍登記事
        項,亦應一併受理。



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