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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警察(大)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八至十一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法制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職員遴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具有法制專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室主任兼,承局長及召集人之命
    ,綜理處理本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室人員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