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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巨額採購評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並確保
  機關於採購招標選商時,擇定價格與品質對稱、過去履約績效能力強
  、主動積極、有意願且條件佳之最優勝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
  處、捷運工程處及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以
  上之案件,採公告程序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設計競賽或辦理統包
  招標,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
    購。
  (三)重複性之採購。
  (四)性質單純之採購。
  (五)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本府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三、機關得視採購個案特性及難易度之差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定發包策略並進行期程規劃。
  (二)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有關者,於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時,其配分
    與權重得採逐年提高方式訂定。
  (三)為利擇取最優勝廠商,得採二階段辦理評選作業。
  (四)得委託專業人員或律師審閱相關招標文件,分析履約過程之風險
    事項並提出因應措施。
  (五)工作小組之成員除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外
    ,得委託或邀請專業人士擔任。


四、依前點第三款辦理評選者,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採書面審查為主,以評估廠商之基本資格、過去業績與
    績效,並以該標案之基本或創新構想內容為限。第一階段評選三
    家廠商進入第二階段評選。
  (二)第二階段採現場簡報與詢答方式進行為主,以評估廠商對採購案
    之特性,所展現實質深化與綜合表現內容為限。
  (三)通過第一階段評選廠商,始得參與第二階段評選,並由招標機關
    控管採購時效。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之項目及評分方式,與第二階段審查作業及其投標
  方式,由招標機關於採購前事先訂定並納入招標文件。


五、機關辦理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機關對於得標廠商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
  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名次而未得標之廠商,於廠商提出授權機
  關使用權同意書後發給一定金額之備標成本獎勵金。
  前項所稱一定名次,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經綜合評選且經出席評
  選委員過半數同意決定評選出之優勝廠商,其獎勵廠商最多五名,必
  要時得予從缺。屬二階段進行評選者,以第二階段結果計列前三名順
  序,佳作於第一階段時計之,必要時得予從缺。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之備標成本獎勵金,指採購個案預算額度內支應
  ,且第一名最高不得逾該標案預算金額千分之三、第二名最高不得逾
  該標案預算金額千分之二、第三名最高不得逾該標案預算金額千分之
  一、佳作最高不得逾該標案預算金額千分之零點五,且均含所得稅。
  採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提出設計圖者,前項備標成本獎勵金之額
  度應依委託設計所需之費用衡量酌減。
  備標成本獎勵金之發放,由廠商代表領取;採共同投標者,得由共同
  投標各成員共同具名領取或由指定之代表廠商領取。


六、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與實際需求,於政府採購網刊登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參考資料,並得於公開閱覽期間結束以前舉行招標前說明會。
  舉行招標前說明會時,除得邀請相關公會、曾獲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或其他政府機關各類優勝事蹟及有意願廠商參加外,亦得邀請該案之
  專案管理廠商、設計廠商、政風人員及本府高階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一項所稱招標前說明會,指機關應說明下列資訊:
  (一)採購之目的與效益。
  (二)重要之採購項目與履約成果之要求。
  (三)採購流程或附屬文件等配套措施。


七、採購評選工作小組就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得視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併同初審意見向評選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資料。
  (二)至各投標廠商實績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實際勘(訪)查,了解
    廠商過去履約案件之事蹟與績效、業績、履約組織與權責分工執
    行情形是否有異常,作為評估履約能力之依據。但外國廠商其實
    績地點及設立或所在地處所不易到達者除外。
  前項查證作業,應於廠商資格審查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因採購
  作業時程致無法至現地勘查,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
  書面審查,並將審查項目事先納入招標文件提供廠商填報。


八、為了解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廠商過去履約案件之事蹟與績效、業績
  、履約組織與權責分工執行情形,勘(訪)查時得涵蓋下列項目內容:
  (一)涉及履約案件事蹟與績效,如歷次承攬件數、履約中件數、被查
    核成績等第、獎懲事蹟、重大職災、履約爭議狀況及其他特殊情
    事。
  (二)於一定年限內與採購標案相關之業績,如標案概述、業主及使用
    單位名稱、契約名稱、履約標的地點、契約金額與結算金額、履
    約時程及履約成果及信譽。
  (三)履約組織與權責分工之執行情形,如廠商執行各項履約工作之人
    員名單、職稱與其權責分工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年限由機關視個案定之。


九、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且涉及專門知識時,為利評選委員了解廠商之
  投標文件內容,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以密件函送委員審閱。委員於評選前有
    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必要者,得依相關規定支付委員審查費用,
    並應預先告知審查費之金額。
  (二)採購評選簡報現場,得不限制廠商出席簡報人數。
  (三)視採購個案實際性質、規模及特性,訂定合理之廠商現場簡報時
    間,並得不限制委員與廠商詢答時間。


十、機關得於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委託專案管理廠商進行履約管
  理。機關未委託專案管理者,其負責管理之人員亦應具有專案管理廠
  商之專業服務背景與效果。
  前項專業服務廠商應依服務契約內容履約,並具備下列能力與功能:
  (一)具有機關行政程序之知識與作業能力。
  (二)事先了解採購標的之相關組織與權利義務(含契約內容與發包模
    式)。
  (三)分析採購標的特性與執行疑難處,擬定標準作業方式。
  (四)各工作項目之介面協調及整合,協助機關解決問題。


十一、機關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
   及合理比例。
   評選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受委託審閱招標文件之專業人員
   或律師,對於所知悉之招標及投標資訊,應予保密。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應將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委員切結
   書,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時一併附於通知文件中,並於評選委員
   會開會前確認委員已簽署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機關委託或邀請專業人士擔任工作小組之成員者及受委託審閱招標
   文件之專業人員或律師,應參酌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