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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
  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鑑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單位與人員:
  (一)召集人:局長。
  (二)副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
  (三)執行長:主任秘書。
  (四)編組單位:本局行政科、保安科、外事科、防治科、後勤科、保
    防科、犯罪預防科、督察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秘書室、人
    事室、法制室、刑事鑑識中心、勤務指揮中心、民防管制中心、
    交通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


四、任務分工:
  (一)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主任秘書:襄助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四)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五)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
     3、運用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六)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七)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八)防治科:
     1、運用民力(民防)協助救災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3、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戶口事項。
  (九)後勤科:
     1、災區警察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支援事項。
     3、各警察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4、督導警察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
      區居民之通訊聯繫有關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國土保護有關事項。
     2、災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之調查及處理有關事項。
     3、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4、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相驗有關事項。
     5、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6、其他有關治安及經濟事項。
  (十一)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鑑驗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現場蒐證鑑驗事宜。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鑑識事項。
  (十二)督察室:
      1、督導考核警察各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表揚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受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三)保防科: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四)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提供各地災情資訊及宣導相關救災措施等新聞發布有關事
       項。
      3、提供執行救災及支援災後復原相關工作及優良事蹟等新聞
       發布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五)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六)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中央或桃園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
       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並通報業務權責有關
       科、室、中心、各外勤單位。
      3、持續災情查(通)報、統計並與消防、民政單位聯繫災情
       狀況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七)秘書室:
      1、有關本局廳舍維護、檢查等事項。
      2、其他有關事務事項。
  (十八)人事室:
      1、負責本局編組單位勤惰管制及差假事項。
      2、每次專案結束後,辦理統一獎勵事項。
  (十九)保安警察大隊:
      1、掌握機動警力,支援救災事項。
      2、加強機關維護事項。
  (二十)法制室:
      1、有關災害防救法規之說明及運用事項。
      2、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二十一)民防管制中心:
       1、災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3、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4、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民防管制事項。
  (二十二)犯罪預防科:
       1、運用本市守望協助隊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2、本局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二十三)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
  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
  流災害、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災害
  )發生,於桃園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後
  ,本局立即指派科、室、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
  成立本局災害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
  狀況解除為止。


六、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一級開設時參與輪值及作業人員:
     1、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輪值人員)由本局各科、室
      、中心主管輪值(附表一)。
     2、本局災害應變小組(如任務分工)作業輪值人員,由各科、
      室、中心、直屬警察大隊主管及作業人員輪值(附表二、三
      )。
  (二)二級開設時參與作業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或代理人)及所
    屬人員。
  (三)報告事項:
     1、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整備、處置狀況。
     2、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


七、本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作業人員:局長、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本要點第三點第
    四款各單位主管及並另指派1人參與輪值。
  (二)各編組單位人員於必要時,應進駐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作業
    ,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警察單位瞭解各項狀況,以提供桃園市災
    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所屬各警察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時,請後勤科架設警用、自動有線電話各
    3具及無線電話系統,資訊室裝設電腦2部,秘書室裝設影印機、
    傳真機各1部,俾利作業。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災害應變小組」輪值人員,分為2班
  制,每日9時及21時辦理交接(班)事宜。


九、各分局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應參照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定
    災害應變執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桃園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相關分局應與本局同時成立災
    害應變小組展開救災作業。
  (三)各分局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
    河床、溪邊、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
    及宣導,以確保其安全。
  (四)各分局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
    展狀況,適時、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
    宜。


十、協調事項:
  (一)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時,由民防管制中心通報各單位進駐作業
    。
  (二)各編組單位編排預定輪值作業人員,休假期間遇(聞)有災害預
    報、警報時,應主動與災害應變小組聯絡組保持聯繫,隨時接受
    通知參與作業。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督察室、民防管制中心,對各分局支援災害防
    救(處理)緊急應變作業、整備、災情查報等情形,得定期或不
    定期實施督考,以強化各分局緊急應變功能。


十一、本局災害應變小組設於勤務指揮中心,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733)2000、2001、2002、2006、2007計5線。
     2、自動:(03)3334400。
     3、傳真:(警用)(733)2004、2005。
     4、傳真:(自動)(03)3322110。
   (二)業務組(民防管制中心):
     1、警用:(733)2213、2214、2215。
     2、自動:(03)3322273、3351609。
     3、傳真:(警用)(733)2216(自動)03-3395532。


十二、行政支援、獎勵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