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
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鑑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單位與人員:
(一)召集人:局長。
(二)副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
(三)執行長:主任秘書。
(四)編組單位:本局行政科、保安科、外事科、防治科、後勤科、保
防科、犯罪預防科、督察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秘書室、人
事室、法制室、刑事鑑識中心、勤務指揮中心、民防管制中心、
交通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
四、任務分工:
(一)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主任秘書:襄助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四)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五)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
3、運用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六)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七)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八)防治科:
1、運用民力(民防)協助救災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3、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戶口事項。
(九)後勤科:
1、災區警察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支援事項。
3、各警察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4、督導警察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
區居民之通訊聯繫有關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國土保護有關事項。
2、災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之調查及處理有關事項。
3、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4、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相驗有關事項。
5、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6、其他有關治安及經濟事項。
(十一)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災區罹難者大體鑑驗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現場蒐證鑑驗事宜。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鑑識事項。
(十二)督察室:
1、督導考核警察各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表揚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受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三)保防科: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四)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提供各地災情資訊及宣導相關救災措施等新聞發布有關事
項。
3、提供執行救災及支援災後復原相關工作及優良事蹟等新聞
發布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五)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六)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中央或桃園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
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並通報業務權責有關
科、室、中心、各外勤單位。
3、持續災情查(通)報、統計並與消防、民政單位聯繫災情
狀況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七)秘書室:
1、有關本局廳舍維護、檢查等事項。
2、其他有關事務事項。
(十八)人事室:
1、負責本局編組單位勤惰管制及差假事項。
2、每次專案結束後,辦理統一獎勵事項。
(十九)保安警察大隊:
1、掌握機動警力,支援救災事項。
2、加強機關維護事項。
(二十)法制室:
1、有關災害防救法規之說明及運用事項。
2、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二十一)民防管制中心:
1、災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3、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4、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民防管制事項。
(二十二)犯罪預防科:
1、運用本市守望協助隊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2、本局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二十三)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
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土石
流災害、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災害
)發生,於桃園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後
,本局立即指派科、室、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
成立本局災害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
狀況解除為止。
六、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一級開設時參與輪值及作業人員:
1、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消防局輪值人員)由本局各科、室
、中心主管輪值(附表一)。
2、本局災害應變小組(如任務分工)作業輪值人員,由各科、
室、中心、直屬警察大隊主管及作業人員輪值(附表二、三
)。
(二)二級開設時參與作業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或代理人)及所
屬人員。
(三)報告事項:
1、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整備、處置狀況。
2、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
七、本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作業人員:局長、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及本要點第三點第
四款各單位主管及並另指派1人參與輪值。
(二)各編組單位人員於必要時,應進駐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作業
,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警察單位瞭解各項狀況,以提供桃園市災
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所屬各警察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時,請後勤科架設警用、自動有線電話各
3具及無線電話系統,資訊室裝設電腦2部,秘書室裝設影印機、
傳真機各1部,俾利作業。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災害應變小組」輪值人員,分為2班
制,每日9時及21時辦理交接(班)事宜。
九、各分局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應參照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定
災害應變執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桃園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相關分局應與本局同時成立災
害應變小組展開救災作業。
(三)各分局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
河床、溪邊、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
及宣導,以確保其安全。
(四)各分局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
展狀況,適時、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
宜。
十、協調事項:
(一)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時,由民防管制中心通報各單位進駐作業
。
(二)各編組單位編排預定輪值作業人員,休假期間遇(聞)有災害預
報、警報時,應主動與災害應變小組聯絡組保持聯繫,隨時接受
通知參與作業。
(三)本局災害應變小組督察室、民防管制中心,對各分局支援災害防
救(處理)緊急應變作業、整備、災情查報等情形,得定期或不
定期實施督考,以強化各分局緊急應變功能。
十一、本局災害應變小組設於勤務指揮中心,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733)2000、2001、2002、2006、2007計5線。
2、自動:(03)3334400。
3、傳真:(警用)(733)2004、2005。
4、傳真:(自動)(03)3322110。
(二)業務組(民防管制中心):
1、警用:(733)2213、2214、2215。
2、自動:(03)3322273、3351609。
3、傳真:(警用)(733)2216(自動)03-3395532。
十二、行政支援、獎勵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