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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之慰問金、濟助金及補助金依桃園市警察人
員安全基金核發基準表(如附表)辦理。
三、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再申請其他同性質慰問金者,應
予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