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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
  之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自立,解決生活困難,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以下簡稱代賑工)為公法上之救助關
  係,於扶助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三、本局應於每年六月辦理代賑工需求調查,並依調查結果及年度預算,
  核定各用人機關代賑工人數。



四、代賑工之進用,得由本局上網公告並公開徵選。


五、擔任代賑工者,應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家庭發生變故或經濟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評估
        確有擔任代賑工之需求。



六、代賑工之工作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協助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業務。
  (二)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及維護工作。
  (三)協助其他臨時交辦之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代賑工僅得從事輔助業務,不得為主要業務負責人,並不得從事
        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之工作。



七、經本局核定運用代賑工之機關(以下簡稱用人機關)於分派工作時,
  應注意代賑工之工作安全及環境衛生,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八、已進用之代賑工,其喪失第五點所定資格者,如無不良事蹟,繼續扶
    助至當年度終了為止。但得經用人機關同意,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
    申請延長扶助一年,且以一次為限。

九、代賑工之工時由用人機關定之,每日不得低於四小時及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得逾二十五日。但因業務需求之必要,並經用人機關專簽奉准
  ,得予以調整工時,不受本點規定之限制。



十、代賑工之代賑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代賑工應按
  時簽到、退,並依其簽到、退資料核實計算代賑金。代賑工進用、勞
  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代賑金核發,均由用人機關辦理。



十一、代賑工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仍在職者,依下列規定發放工作獎
   金:
   (一)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二千零一小時以上,發給二百小時代賑金之
     獎金。
   (二)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五百零一小時至二千小時,發給一百五
     十小時代賑金之獎金。
   (三)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一千零一小時至一千五百小時發給一百小時
     代賑金之獎金。
   (四)當年度工作時數達五百零一小時至一千小時給五十小時代賑金
     之獎金。



十二、代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終止扶助關係:
   (一)不服從用人機關之管理監督且情節重大。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全月曠工累計達三次。
   (四)全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七次。
   (五)拒絕接受求職登記或轉業輔導,或經轉業輔導而不願就業。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且情節重大。



十三、代賑工之督導、管理及考核事項,由用人機關辦理。
   用人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代賑工年終考核表報送
   本局,考核情形將列為嗣後辦理扶助之參考。



十四、本局不定時至各用人單位抽查代賑工執行情形,若發現有不實情事
   ,應限期另其改善,如經限期未改善者,將停止或調整用人機關運
   用代賑工之人數。



十五、代賑工應積極參與就業轉介。用人機關應於年終考核時,將代賑工
   之求職相關紀錄及考核表一併送交本局備查。
   為協助代賑工就業,本局得與就業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代賑工之求職
   及就職準備等課程。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七、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