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
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
則、條件及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新住民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
福利補助、老人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
、志願服務推展補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為國內、
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
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桃
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資料。
(七)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參與前一年度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八)申請社區發展補助之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聚餐。但經中
央與本府選拔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九)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未參加前一年度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之研習
活動。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
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
(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但身心障礙機構經評鑑為丙等以下
,於輔導限期改善期間申請研習活動辦理巡迴輔導費用,不在此
限。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四、受補助者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
服務辦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優先採
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環境保護之產品。
五、依本要點申請獲補助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六、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受補助者均應專款專用,其支
用及管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支用單據並
應依規定保管十年,且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七、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
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
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
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九、受補助者對各類補助之款項使用成效及結果,應作為本府接受評鑑時
之參考資料。
貳、一般性補助
十、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服務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分
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
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十一、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新住民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
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四)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不在此限
。
(二)單一辦理各項福利宣導活動者,不予補助膳費;另福利宣導活
動應配合本府社會局政策性宣導及邀請講師資料庫之講師辦理
。活動時間未達八小時者,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三十分鐘;活
動時間達八小時以上者,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一小時。
(三)辦理弱勢關懷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活動應以本市兒童或
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單親家庭、原住民、新住民
、低收入戶、遊民等弱勢為關懷主題,或以弱勢對象為主要參
加者,且不得限定為會員;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三十分鐘。
(四)每案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且核銷時應檢附自
籌款相關支用單據。核銷時,自籌款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依比例減少原核定補助金額。
(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
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
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
等,經審核後酌予補助,其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以本府
公告各類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為限。
(六)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
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
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七)講師交通費、專家出席費、教材費、撰稿費、交通費、門票及
裁判費不予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
其基準,並於核銷時,填報實際支用數。
(九)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
件之申請。
參、婦女福利補助
十三、婦女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四、婦女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十五、婦女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活動:
1、弱勢單親家庭服務:單親家長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
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2、婦女節、母親節、女孩日等相關婦女權益或性平倡議之活
動。
(二)講座及論壇:婦女保護、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跟蹤騷擾
防制)、家務分工、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婦女照顧、婦女就
業、婦女健康意識、婦女公共參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以下簡稱CEDAW )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議題。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包含婚姻、退休、家庭照顧壓力、親子
關係等議題。
(四)研習課程:
1、基礎課程(婦女成長性課程):數位學習、成長講座、親
職教育等。
2、系列課程:
(1)婦女成長學苑:內容應載明當地女性人口特性及其需求
,並應包含婦女權益、CEDAW 宣導、婦女或性別平等議
題探討等;另課程安排因地制宜並符合當地婦女之興趣
、特性及需求為原則,包含身心健康類、家庭生活類、
社會生活及法律常識類、自我發展類等。
(2)婦女組織培力工作: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婦女
團體領導人培訓、婦女組織領導與管理、組織生涯發展
、性別與組織、數位記錄、公共發展及參與。
十六、婦女福利補助之活動及研習課程,補助性別平等宣講費。
肆、新住民福利補助
十七、新住民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但
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十八、新住民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各項補助參與
對象為新住民及其家屬,並以設籍前新住民為優先,且人數應占總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但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活動之參與對象,不在
此限。
十九、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活動:多元家庭價值、多元文化交流、促
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權益保障、文化適應(融合)及其他
服務活動等。
(二)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新住民文化探討、新住民權益、新住民
就業或健康議題、多元文化差異、生活適應議題及其他推動性
別平等議題。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協助成員情緒抒發與情感交流,增進成
員對環境及家庭之適應或透過相互激盪,了解自己認識別人等
。
(四)新住民培力課程:辦理各類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母語學習課程
、母國文化教材研發、新住民學習發展等;每班人數應達十五
人。
伍、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二十、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特殊教育、兒童發展及家庭教
育相關科系之學校。
(六)里辦公處(限申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
星】)。
二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針對從事兒童及少
年福利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相關在職訓練(包含落實兒童權利
公約推動計畫辦理之教育訓練)、工作坊、團體等相關活動
,提升專業知能。
(二)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表示意見權
利,規劃本市培力方案,辦理表意權益相關之教育課程、公
共參與、論壇、培力工作營、交流活動等充權項目,推動兒
童及少年公民素養能力。
(三)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針對兒童及少年規劃人身安全、預防
菸、酒、檳榔與毒品、網路安全、預防網路成癮、自我成長
、興趣深耕及探索等保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及預防犯罪偏差,
具有自我發展之創新性正向活動。
(四)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針對脆
弱家庭及其子女辦理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個別心理輔導、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團體輔導活動、課後臨托與照顧、
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生活輔導及休
閒輔導服務、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個案研討及方案評
估、特殊需求服務、志工及工作人員(含家務指導員及臨時
人員)研習訓練。
(五)逆境兒少及家庭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針對本市藥物
濫用、司法矯治、偏差行為及失蹤兒少及其家庭,規劃個別
化服務或團體活動,提升其正向社會適應及家庭支持能量。
(六)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針對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規劃親職教育活動課程,提供個別會
談、團體輔導、基礎教育課程或其他多元方式活動,增進其
親職照顧功能。
(七)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協助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準
備及提升其生活適應等方案,並規劃適切自立宿舍、就業準
備、就學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及資源轉介等服務方案。
(八)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針對未成年懷孕少
女及其重要之人、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提供個案管理、親職
教育、育兒指導、社區或校園宣導活動、個案房租費、生活
補助、托育補助、坐月子或產後營養、未出養兒童短期安置
及其他創新服務方案。
(九)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針對一般兒少或特殊需求兒少,
如疑似罹患愛滋病、情緒困擾、逃家逃學、用毒議題兒少等
且不適應機構團體生活,提供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之安
置照顧服務,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收養家庭支持計畫:針對收養家庭辦理親職教養課程、心理
支持課程、團體輔導或其他多元支持服務方案,增進收養家
庭、重要他人及收養兒少正向互動,使收養家庭及兒少獲得
多元支持照顧。
(十一)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區兒少照顧據點、家外安
置單位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
1、修繕空間以原已建設之空間為限。
2、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應檢附已達使用年限
之證明,及欲更換之型錄與報價單,且相同設施及設
備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十二)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針
對離婚、離婚訴訟中或考慮離婚的家庭提供個別、共同商
談服務或其他創新服務方案,強化親職及兒童人權觀念,
以減緩離婚對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十三)強化家外安置服務計畫:針對家外安置兒少(含特殊需求
兒少)及其照顧者,提供親職示範、家庭教育、幼兒教育
及托育、復健治療、諮商輔導、外展社區適應、團體活動
等支持照顧者及安置兒少措施,以增進兒少認知及社交能
力,並減緩照顧者負荷與壓力,使家外安置兒少獲得多元
支持照顧。
(十四)早期療育及特殊兒少家庭支持:針對早期療育、情緒障礙
、自閉症等特殊需求議題兒童、父母或照顧者、重要他人
,規劃療育服務、親職教育、正向親子互動、臨托照顧、
兒童心理社會發展講座工作坊或其他多元團體輔導、社區
預防方案,以減緩家長照顧負荷、增進兒少社會人際並提
升家庭社會支持資源。
二十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訪視輔導事務費及交通費。
(二)團體領導人員費。
(三)戶外活動之教練費、引導員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專業人員服務費。
(五)心理輔導費、社會及心理評估與處遇費、諮商及心理治療費
、家事商談費。
(六)電話諮詢事務費。
(七)個案研討及聯繫會議專家學者出席費。
(八)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九)房屋租金。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費。
(十二)脆弱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三)簡易家務指導服務費。
(十四)臨時人員酬勞費。
(十五)住宿費。
(十六)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輔導事務費。
(十七)家事商談、親子會面交往服務案件交通費。
(十八)個案諮詢鐘點費。
(十九)坐月子服務費、產後營養費。
(二十)個案房租費、生活補助、托育補助費。
(二十一)未出養前兒童短期安置費。
(二十二)加班費。
(二十三)照顧加給費。
(二十四)親職到宅(教育)服務。
(二十五)外聘復健(療育、特教)服務費。
(二十六)外展照顧服務費。
(二十七)幼兒教育費、幼托費及交通費。
陸、老人福利補助
二十三、老人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醫療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五)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六)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二十四、老人福利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
含失智)、老人保護、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老人福利之相關研究
、訓練、推廣、規劃、編製作業手冊、教材、參訪、研討會、服
務或活動方案等。
二十五、老人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競賽(活動)獎品費。
(二)臨時托育費。
二十六、老人會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趣味運動會、才藝競賽
、歌唱比賽、球類比賽、老人福利宣導活動、有益老人身心
健康之各項活動、各類講座、專題研討、讀書會、研討會及
各項藝文展覽(如書法、繪畫、攝影展覽)等。
(二)辦理前款各項活動及各類講座者,應依該會之會員人數予以
補助;每會每年之費用補助,以當年度該會實際核定人數為
限。
(三)辦理長青趣味運動會者,依活動舉辦之規模、活動效益等酌
予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柒、身心障礙福利補助
二十七、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公設民營或經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
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二十八、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活動: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體適能、
社會參與、藝文學習、才藝表演、競賽活動及自我成長或支
持團體等福利活動,且其中參與活動之身心障礙者需占所有
參加人員比例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社會宣導或社會教育活動: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與對象的相
關社區宣導或教育型活動、各種障礙類別紀念日活動等。
(三)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活動方案:家長支持團體、親職教育、
親子活動、知性成長講座及其他服務活動。
(四)照顧者專業訓練及研習活動:辦理家庭照顧者或機構團體工
作人員之培力、教育訓練、巡迴輔導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充實設施設備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六)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1、補助辦理技藝陶冶(如園藝、手工藝、陶藝或具地區特
色技藝之課程優先補助)、休閒活動、社會參與等社區
樂活補給站,服務地點每週開設課程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並持續三個月,且需實際服務滿十五位十五歲至六十
四歲之身心障礙者。
2、申請時需檢附辦理地點之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課程
表、講師名冊及招生報名表。
3、申請計畫應於當年度一月底或五月底前提出。
(七)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
1、辦理訪視人員培訓課程,訪視人員參加培訓後,始得提
供本項服務。
2、訪視內容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初步需求評估與協助轉
介資訊等,訪視時並應填寫訪視評估表及服務記錄表。
(八)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
1、提供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居住環境規
劃、住民健康管理協助、住民之社會支持、休閒生活與
社區參與、日間服務資源連結、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
率、住民權益維護等服務。
2、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及當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社區式身心障礙服務銜接長照獎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
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
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九)社區日間作業設施: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
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補助實施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
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
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1、本款之服務對象、人力配置、空間及場地設置等,依本
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計畫相關規定
辦理。
2、申請計畫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並須經審查
作業,審查委員共三名,由本府社會局主管一人、相關
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二人擔任。
(十一)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非旅遊活動之其他專案補助:
1、補助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之服務方案,內容應
具有特殊性、創意性等元素,不得為一日或單次性活
動,執行期間需達三個月以上,受益對象非屬單一障
礙類別。
2、申請計畫應於當年度二月底前提出。
(十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行政費。
二十九、身心障礙福利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團體及協同帶領人員費。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充實設施設備費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
。
(三)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之生活服務員服務費及專案計畫
管理費。
(四)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服務之訪視人員培訓費、訪視交通費、
訪視人員保險費、照顧者支持成長團體、座談會及專案計畫
管理費。
(五)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之開辦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充實設
施設備費、專業人員服務費、個案服務費、夜間生活協助費
(含非專業人員上班時段臨時酬勞費)、房屋租金、外聘督
導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
體行政費:另訂計畫辦理之。
捌、非營利組織補助
三十、非營利組織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
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於本市設有
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
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十一、非營利組織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
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玖、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三十二、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為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
三十三、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為志工服務背心。
三十四、志工服務背心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多補助一百件。
(二)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四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
拾、社區發展補助
三十五、社區發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本府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三十六、社區發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精神倫理建設:
1、民俗節慶、慶典活動:於元旦、元宵節、端午節、中秋
節、重陽節等各節日慶祝活動,並同時宣導社會福利政
策。
2、社區之短期班隊:如社區成長教室、長壽俱樂部等。
3、社區老人、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相關議題之
一次性講座。
4、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5、社區之圖書、刊物、電子報及網站建置。
6、改善社區之環保、綠化及美化活動。
7、社區特色方案:辦理社區需求調查、性別友善社區、青
年志工參與等創新、持續性方案,並應具體敘明經營永
續性及回饋機制。
8、其他為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及社會福利政策之活動。
(二)福利社區化方案:辦理以老人、新住民、婦女、兒童及少年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為服務對象之持續性社會福利社區
化方案或計畫。
(三)福利社區化旗艦領航計畫: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另訂計畫辦理之。
(四)全區性活動:本市社區發展協會及區公所辦理之全區性社區
活動,包含社區研習、人才培訓、幹部訓練、民俗體育、文
教康樂等活動,並協助宣導社會福利政策。
(五)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項工作選
拔。
(六)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十七、精神倫理建設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
)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協會每年限申請一案
。當年度實際觀摩人數未達預計人數五成者,次年度核定補
助金額將參考前一年度執行成果予以補助。
(二)社區刊物或電子報應發行至少二期,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
導之版面及內容。
(三)社區網站建置應有專屬之網站,且應有本市社會福利宣導之
版面及內容。
(四)限於本市轄內辦理。但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三十八、福利社區化方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次服務至少二小時,每週至少服務一次,並應服務達二個
月以上。
(二)每協會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三)福利社區化方案或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內容或性質符合申請本府其他政策性補助或計畫(如: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守護家
庭小衛星- 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長青學苑等)。
2、活動名稱、時間、地點、服務對象等,與已申請本府其
他政策性補助或計畫重複。
(四)採審查小組定期審查制,申請及審查時間如下:
1、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並於前一年十一月進行審查作業。
2、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申請時間為當年四月一日
至四月三十日,並於當年五月進行審查作業。
三十九、全區性活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區性活動應經區公所同意;活動核定後
,區公所除應函知轄區內各社區發展協會相關活動資訊外,
邀請卡亦應一併具名。
(二)辦理研習訓練課程者,應於計畫書中明列師資,且課程時數
至少六小時。
(三)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以觀摩五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選拔(評鑑
)為績優之本市或各縣市社區為限,每區每年限申請一案。
四十、社區發展工作選拔之補助,以代表各區參加本市社區發展工作選拔
及代表本市參加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選拔者為限。
四十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之補助,以尚未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
為限。
四十二、門票、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權費不予補助。
拾壹、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十三、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四十四、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
、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
四十五、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專業人員服務費。
(二)夜間住宿服務費。
(三)房屋租金。
(四)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五)外展關懷服務。
(六)研習訓練或研討會。
(七)宣導活動費。
(八)志工訪視交通費。
(九)志工誤餐費。
(十)車輛租賃費(含維護及保險費)。
(十一)車輛油料費及E-tag 通行費。
(十二)專案計畫管理費。
拾貳、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四十六、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四十七、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為兒童、少年、婦女、老人、
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更生人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之方案或計畫。
四十八、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審查作業:
(一)初審:本府社會局主辦業務單位對申請單位函送之創新性實
驗方案或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應填具審查彙整表,檢
附申請計畫(不含申請單位其他應備文件)提送複審。
(二)複審人員,由本府社會局一層主管一人、主辦業務單位、會
計室、學者與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至四人擔任,其中本府社
會局一層主管為召集人,並由其指定複審人員一人為副召集
人。
(三)擔任複審人員之學者或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由本府社會局聘
任。
四十九、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臨時酬勞費。
(二)差旅費。
(三)翻譯費。
(四)口譯費。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專業人員服務費。
(七)其他費用。
拾參、綜合性項目補助
五十、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中,屬綜合性項目之費用者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
(三)專家出席費。
(四)印刷費。
(五)教材費。
(六)材料費。
(七)文宣費。
(八)文具紙張費。
(九)場地租金。
(十)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金費。
(十一)膳費及茶水費。
(十二)撰稿費。
(十三)圖片使用費、版權費、影片公播費。
(十四)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十五)郵資。
(十六)保險費。
(十七)獎杯、獎座、獎牌或獎狀費。
(十八)雜支費。
(十九)交通費。
(二十)門票。
(二十一)裁判費。
五十一、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核
實補助。
五十二、經本府專案核定補助之社會福利服務方案或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計
畫,其補助項目、基準及金額不受本要點其他各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