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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創
  業及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資
  金,由本府公開評選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辦理
  。


三、本貸款之貸款項目如下:
    (一)創業準備金。
    (二)營運週轉金。
    (三)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之購置金(以下簡稱廠設購置金)
        。
    (四)工廠用於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物等設備之改善費
        用(以下簡稱工廠改善準備金)。

四、適用本貸款之事業類別如下:
  (一)第一類:國際物流產業、雲端及資通訊產業、綠色能源產業、汽
    車及智能電動車產業、觀光旅遊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生物科技
    產業、會議展覽產業、醫療照護產業、精緻農業、豆製品製造業
    、社會企業或其他經本府公告推動之重點策略性產業。
  (二)第二類:其他產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
    樂業。


五、創業個人或事業負責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準備金:
  (一)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
  (三)已接受本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創業輔導機制之輔導
    。
  前項之創業輔導課程與輔導機制,如附件。


六、企業設立於本市,有實際營業行為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第
    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貸款項目: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辦有稅籍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
        規模商業。
    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二十八條之五規定申請
    納管並經核准。

七、本貸款之貸放額度如下:
    (一)創業準備金:
         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營運週轉金及廠設購置金:
         1、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
         2、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工廠改善準備金: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以申請一次為限。但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
    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各貸款項目所貸金額應合併累計,但不計入已清償本貸款
    部分,其最高總金額限制如下:
    (一)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
    因受本市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或產業園區開發影響致遷廠者,其廠設
    購置金之貸放額度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不受第四點事業類別及前項
    規定之上限限制。
    申請創業準備金之企業負責人,與嗣後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視為同一
    申請人。

八、申請創業準備金者,應於核定貸款後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商業登記
    或稅籍登記向承貸銀行申貸。
    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於申請日前,應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於貸款核
    定後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申貸。
    申請廠設購置金及工廠改善準備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或核定
    貸款後六個月內完成購置,承貸銀行得不定期查核購置情形;購置之
    機器、設備,得視個案實際情形,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

九、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除寬限期本金
    暫緩攤還外,本息應按月平均攤還。
    申請人於核貸後,如有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調整之需求,應向承貸銀
    行申請,承貸銀行得視個案實際情況,並依協商結果調整貸款期限與
    償還款方式,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本貸款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銀行提供之放
    款利率為主。


十一、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之負擔(含攤付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一億元,
      其中本府負擔百分之四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
      簡稱信保基金)負擔百分六十。其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由雙方於
      預算許可範圍內補足之。


十二、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
      手續費固定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十三、承貸銀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不得向申請人
      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四、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資
      力之保證人。


十五、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表。
      (二)創業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六)申請本貸款前三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
          報告,或同意由承貸銀行辦理綜合信用保證同意書。
      (七)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前一年度一月份至本年度最近
          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者免附)。
      (八)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免付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計畫書。
    申請創業準備金者,除第一項規定外,應另檢附下列書件:
      (一)參加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時數結業證明或學分證明書。
      (二)本府青年局委託營運團隊推薦創業業師輔導之證明文件。
      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者,除第一項規定外,應另檢附下列書件:
      (一)本府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相關證明文件。
      (二)施工合約書、估價單或其他承貸銀行認可之單據。
      如有第七點第四項規定申請廠設購置金者之情形,除第一項規定外
      ,應另檢附本府核有生產(營業)設備搬遷補助費(救濟金)之證
      明文件。

十六、本貸款由本府設桃園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本貸款之貸款人資格、財務結構、
      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
      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銀行。
      申請貸款額度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審查,由
      本府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
      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報審查小組備查。

十七、審查小組成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
      任;餘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財政局、本府青年局、本市商業會
      、本市工業會、本市青年創業協會、信保基金、本市會計師公會及
      承貸銀行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
          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
          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九、本貸款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
      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金額十分之一時,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
      請。


二十、企業、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負責人或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
      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票據使用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
          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或應
          繳利息未繳付期間超過三個月。
      (三)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四)企業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或暫結資產負債表,其淨值為負值。
      (五)企業及其負責人有積欠勞健保費之情形。

二十一、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切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
        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二、承貸銀行如為公營銀行,其辦理本貸款之信保基金及公營銀行之
        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並
        符合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得免除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或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