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
本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026-038-094062 ,戶名:桃園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保管款專戶時,按總、分局別之整批匯款明細表以傳真方
式分別通知總局、分局。
二、本局法務科及分局承辦股股長接獲執行分署整批匯款明細表時,影印
1 份蓋妥「整批匯款列管專用章」(如附件)交承辦人員辦理,並
由股長裝訂成冊列管。承辦人員收到交辦之整批匯款明細表立即審核
確認,分局於確認後,傳真回報法務科,法務科隨即彙整簽報。經科
長核准後,將核准簽正本送交會計室,會計室依照簽准內容製作付款
傳票,交由秘書室庶務股開立支票。另整批匯款明細表僅單一分局時
,由該分局自行簽報,比照辦理。
三、秘書室庶務股接到會計室之傳票,按傳票分別開立支票後,將支票正
本交承辦股股長查收。承辦股股長領取支票後,應於列管之整批匯款
明細表上記載領取支票日期、票號,再將支票交承辦人員,承辦人員
於收到支票之次日起 3 日內(特殊案件如繳款書達 100 份以上者
7 日內)列印相關欠稅之繳款書連同支票繳庫。分局於接獲執行分
署整批匯款明細表後 7 日,如未接獲秘書室庶務股領取支票通知,
應向法務科查詢。但遇緊急案件,視個案需要,得至秘書室庶務股領
取支票,秘書室庶務股應將相關資料通報承辦股股長知悉。
四、案款繳庫後,繳款書「收據聯」寄送納稅義務人,「結案聯」送執行
分署結案,「查核聯」除送會計室備核外,法務科及分局承辦人員應
影印「查核聯」附案並於繳庫後 3 日內,將辦理情形簽報科長或主
任核准後結案存檔備查,承辦股股長應於列管之整批匯款明細表上載
明存查文號。
五、領取之案款,如因更正、註銷或已繳納部分稅款,致金額不符時,應
由各領款單位個案簽會會計室及秘書室庶務股開立支票退還執行分署
或分別開立繳稅及退還之支票。
六、各地方法院及他縣市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時,得比照辦理。
七、法務科及分局承辦股股長應逐案檢核,凡屬收到整批匯款明細表之日
起逾 1 個月未辦結案件,查明原因後限 3 日內辦結,因故於限期
內仍無法辦結者,應簽報陳核。
八、承辦本業務之相關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或延宕失職,影響納稅義務人
權益或有損機關聲譽者,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