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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法令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20、24條規定及相關法令。
    (二)財政部99年11月 5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3730 號函修正「稅捐
                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原則」、104年 8月20日台財
                稅字第10402251480 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
               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原則」。


二、目的:為加強稅捐保全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
          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三、管理單位(係指:總、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接獲業務單位(係指:總
    、分局辦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
    稅、印花稅及臨時稅等之開徵及催繳單位)填註之「巨額未繳納案件
    管制表」,應由專人逐案編號管制,送交承辦人依下列期限辦理移送
    執行及稅捐保全作業。
    (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各承辦人對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案件,自收受管制表後2
          週內,將辦理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
          (如附表1 ),並將全案轉交辦理限制出境人員。
    (二)辦理限制出境:
          各承辦人對已滯納期滿案件或自收受管制表後2 週內,將辦理
          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1 )
          後,全案移交管制人員。
    (三)辦理移送執行:
          各承辦人收受管制表後,俟滯納期滿即辦理移送執行作業,並
          將移送執行日期、案號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1 )。
    (四)管理單位管制人員收受辦理限制出境人員移交之管制表(如附
          表1 )後,應於 5日內陳核。


四、各單位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稅捐保全作業:
 
序號 清冊名稱 產製單位及時間 辦理單位及期間
1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全國) 資訊科
每月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2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副表(全國)
3 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資訊科
每月5日及20日前
4 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星期二
法務科及各分局
 
產列後5日內辦理
5 舊案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逾5年及金額未達限制標準案件)
6 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
7 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副表
8 限制出境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月20日前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9 保全案件函復公文未登錄清冊
10 被限制出境人死亡應辦理後續作業清冊
11 禁止財產處分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12 限制出境案件清冊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年12月

備註:上揭清冊產製時間如遇例假日,順延1日產製。


五、上述計12項清冊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應於辦妥後 5日內填製管制表(
    如附表 2-1 至 2-11及附表 3),第 1至12項清冊按月將清冊、辦理
    資料及管制表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後,影印管制表1份送交各管理單
    位管制人員。


六、「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及「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內欠稅
    管理代號涉及國稅者,應先函請國稅局確認是否已查無原辦理禁止處分
    或限制出境時之欠稅,若經函覆已查無欠稅者,各承辦人員應儘速辦理
    塗銷禁止處分或解除限制出境作業;若經函覆仍滯欠稅額者,各單位至
    少應每半年函請國稅局再次確認。


七、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就每年12月產列之限制出境清冊,按清冊依序編號
    ,清查被限制出境人有無變更,如已變更,應辦理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並
    限制新任負責人出境,清查後編製年度限制出境清冊目錄,連同清冊目
    錄、辦理資料及「限制出境案件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如附表 3)等
    裝訂成冊一併陳核,於下年度產列清冊前,如有辦理限制、解除及銷管
    出境案件,並應儘速填載於該目錄適當欄位。


八、資訊科、法務科及各分局按期產製之各項應辦理稅捐保全清冊,管理單
    位應設專人負責各項資料之統計及管制,各管制人員應於次月 5日前依
    各項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填妥統計表(如附表 4)陳核後,送交法務科
    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九、有關前揭管制表及管制清冊未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管制人員應填具催
    辦單(如附表 5)辦理第 1次催辦,承辦人員簽名確認後得敘明理由填
    具展期單(如附表 6)辦理展期,展延期限如下:
    (一)「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2週。
    (二)上表序號 1至13項清冊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個月。
    (三)管制人員應注意承辦人員有無依規定辦理展期;展期後逾期仍未
          辦結案件,除管制人員就第1次催辦表續作第 2次催辦外,承辦人
          員應專案簽報,單位主管視個案列管限期辦結。


十、本要點所指管制表、管制清冊及各項資料等均應妥善保管 2年再行銷毀
    ,若承辦人員職務異動,則應列入移交,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