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成立目的:
為防堵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杜絕其僥倖心理,徵起欠稅,維護租稅
公平,增裕庫收。
貳、作業編組:
局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法務科及各分局辦理欠稅管理
業務之股長、本局配合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執行人員為組員,總、分
局應指定 1 人擔任管制人員,並由法務科負責小組之派案及相關表
報作業之管制。
參、追查對象:
一、以欠繳稅捐及罰鍰累計達新台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上,且已
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為對象,應於每年1
月底前由法務科洽請資訊科按個人IDN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歸
戶分別列印清冊,並辦理選案派查作業。
二、每年7月底前由法務科洽請資訊科將當年度累積欠稅及罰鍰已達
200萬元以上,且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
,按個人IDN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歸戶分別列印清冊,並辦理
選案增列追查對象作業。
三、得視需要,簽准調整列入選案追查對象之金額,並由法務科洽請
資訊科列印清冊,並辦理選查派查作業。
肆、追查步驟:
一、小組成員接到派查案件時,應視案情先蒐集欠稅人下列基本資料
,以供研判。
1.戶籍資料
2.財產資料
3.所得資料
4.投資資料
5.就業資料
6.健保資料
7.其他有關資料
二、案件研判及進行調查:
1.查明是否已辦理相關保全措施。
2.分析欠稅原因,並將依本要點第伍點第一項規定所蒐集之資料
,詳加追查欠稅人行蹤、研判其有無納稅能力、有無查得新財
產、所得等,以提供強制執行。
3.欠稅人如確有納稅能力,而拖延拒不繳納欠稅時,建議函請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4.欠稅人之財產經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時,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有無
將全案移送法院合併執行,已移送合併執行者,應查明執行情
形,以研判是否須將有關卷宗再送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執
行。
三、追查小組得視需要,召集小組成員開會研討案情,或檢討執行績
效,謀求改進方案。
伍、作業管制:
一、凡列為追查案件,均應登載於追查選案清冊(詳附件1),以利
管制。
二、追查案件應按季逐案填報執行情形分析表(詳附件2),並於每
年1、4、7、10月5日前將前一季分析表送各單位管制人員彙整編
製徵起統計表(詳附件3)後彙送法務科陳報核定。
三、列入追查之案件,經追查後如已悉數繳清或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核發債權憑證或經註銷原欠繳之稅額者,應簽准結案,解除管制
。
四、當年度列入追查對象之案件,如於次年度辦理選案追查時,其欠
繳之稅額未達200萬元者,得視各案情形再次列入選案追查之對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