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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推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
    案件先行審查服務,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提昇為
    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遠途申請人,指登記案件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於本市
    以外地區者。
    前項代理人為開業之地政士者,以其事務所登記所在地為準。


三、本要點之服務應由遠途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

四、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住址變更、姓名變更、書狀換給、
        建物門牌變更及更正登記。
    (二)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及連件件數三件以下
        之買賣(不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贈與、夫妻贈與
        、拍賣、抵押權設定及變更、書狀補給登記案件、預告登記及塗
        銷預告登記。但申請人之一為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寺廟或登記名
        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不在此限。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前項第一款之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五、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收件: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
        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件)。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受理之案件僅作先行審查作業,並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辦理,
     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遠途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
     處理期限辦理。
       2、審查結果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請遠途申請人當場完成補正
     ;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
     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遠途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
     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
     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遠途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
     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六、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
    依法辦理。


七、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