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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
    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
    訂定本須知。



二、補助對象:經合法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三、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
        益者。
    (二)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
        量之提昇者。
    (三)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四)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
        境者。
    (五)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六)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
        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
    二十萬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並檢附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二)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一)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二)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三)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四)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五)計畫預期效益。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
    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
        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
        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二)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五)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
          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
          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
          )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三)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
          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
          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
          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
          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
          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
          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