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之
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一般旅館係指發展觀光條例所定義之旅館業。
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限整棟建築物供旅館使用。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道路。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比例尺不小於六百分之一之位置圖,並應載明基地之位置、
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配置圖,並應載明基地之現況、
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
3、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之各層平面圖。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並應檢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
土地登記謄本;其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另檢具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其建
築物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另檢具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五)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以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五、經審查核准設置者,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但於期限
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展延並經核准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
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應就變更部
分檢附第四點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