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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網路相關資源使用規範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有效運用網路資源,正確且合理使用資訊網路、電子郵件及即時通訊
  軟體等服務,遵守網路使用準則及維護資訊機密與安全,特訂定本規
  範。


二、本規範適用範圍為使用本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以下簡稱市政網路)
  之本府各機關。


三、市政網路申請使用及管理權責如下:
    (一)本府市政網路由本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資科局)統一規劃建
        置管理,各機關自行規劃建置之網路因業務需要連結本府市政網
        路,應以書面向資科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連線使用。
    (二)各機關未經申請不得自行申裝連外網路,如因業務確有需要者,
        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安裝。
    (三)各機關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如因業務確有需要者,應以
        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安裝。
    (四)各機關所屬員工以外之人員,因軟硬體設備維修或其他特殊需要
        需使用市政網路,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賦予相
        關存取權限後,始得使用,且僅能在授權範圍內存取網路資源。
    (五)各機關對於市政網路網點之遷移應以書面向資科局申請,經核准
        後始得遷移。若未經核准私自遷移導致市政網路網點故障或網路
        線、資訊相關設備損壞時,由該機關負責回復原狀。
    (六)各機關需利用市政網路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者,應以書面向資科局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送交資科局登錄控管始得使用,未申請者,
        資科局應阻擋其使用。
    (七)本府電子郵件特殊帳號使用者,應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
        核准並賦予相關存取權限後,始得使用該帳號收發電子郵件。
    (八)本府市政網路不開放遠端登錄功能。但因業務上確有需要者,應
        以書面向資科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資科局開放短暫性或臨時
        性及限定對象使用,使用者並須同意接受資科局行為監控。
    (九)各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安全作業,管制私人設備接取
        本府網路,防範不法及不當行為。


四、市政網路使用規範如下:
  (一)各機關及所屬人員使用市政網路資源,應以公務使用為限。
  (二)使用市政網路時,必須登入網域,不得有意圖規避管理之行為。
  (三)市政網路使用者,不得將個人之網路登入身分識別帳號與密碼交
        付他人使用,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四)禁止以任何方法竊取或盜用他人之市政網路登入身分識別帳號、
        密碼或使用權限。
  (五)禁止私自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竊聽市政網路上之通訊。
  (六)不得以任何手段,蓄意干擾或妨害市政網路正常運作。
  (七)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市政網路、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但基
        於業務需要,經以適當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
        此限。
  (八)不得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
  (九)不得利用市政網路進行賭博性、猥褻性、不友善性或營利性等行
        為。
  (十)不得利用市政網路惡意中傷或人身攻訐、謾罵、散布不實言論、
        發表個人政治立場言論等違反行政中立情事。
 (十一)禁止利用市政網路以電子布告欄、郵件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
        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
 (十二)不得將色情檔案置放於市政網路任何網路設備或儲存媒體中,亦
        不得在網路上散播或蒐集色情文字、圖片、影像、聲音等不法或
        不當資訊。
 (十三)不得利用市政網路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市政網路
        之正常運作。
 (十四)占用市政網路頻寬或使用網路上傳或下載流量每日不得超過一G
        B。
 (十五)不得有其他嚴重影響市政網路頻寬、速度或正常運作之行為。


五、市政網路電子郵件使用規範如下:
  (一)應適當使用電子郵件系統,避免私人郵件與本府內部郵件混用。
  (二)電子郵件傳送時不應超過二十MB之大小限制,並禁止傳送垃圾郵
        件、廣告信件,以免影響頻寬,浪費網路資源。
  (三)禁止偽造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四)電子郵件使用者應將電子郵件收發軟體之郵件預覽功能關閉,並
        建議以純文字模式開啟,以避免誤開啟含有電腦病毒之郵件及防
        範社交工程攻擊。
  (五)發送郵件時,對郵件之附件應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確認無病毒後
        再寄送。
  (六)禁止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六、市政網路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如下:
  (一)不得下載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或檔案。
  (二)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受保護之著作拷貝、上傳於公開之
        網站或以電子郵件傳遞。
  (三)資料或軟體之取用、傳遞與提供,需遵守專利、智慧財產權及個
        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不得利用本府網路進行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七、市政網路安全使用規範如下:
    (一)禁止在網路上使用或傳送非法軟體或來路不明檔案或程式。
    (二)禁止使用網路傳送或散播電腦病毒、惡意程式或語言。
    (三)網際網路下載之檔案或軟體,應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確定無病毒後
        再使用。
    (四)不得在本府網路使用任何點對點傳輸(Peer to Peer)軟體。
    (五)不得私自建置撥接伺服器,以免造成安全漏洞。
    (六)禁止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網址、郵件或接受檔案之傳送,以避免
        惡意程式入侵或病毒感染。
    (七)如發現網路異常時,應立即將電腦關閉或將網路斷線,並通報資
        科局處理。


八、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資科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使用者該項網路資源之使用。
    (二)報請使用者所屬機關議處。
    (三)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九、由本府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建置之網路、電子郵件等服務者,可視需
  求自行訂定相關規範或參照本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