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網站之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強化網頁資訊之正確性、即時性、合法性及安全性,並符合增進便民
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適用範圍
為各機關以民眾為服務對象之網站及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網站),包
括本府入口網、各機關所屬機關官方網站(中文/英文/行動版)及機
關主題網站(中文)及其他業務系統。
三、本計畫評核時為求其公平性,考量各機關業務屬性及網站歸屬之特性
,故以分組方式評核,各機關網站分組方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另定之。
四、本計畫作業內容之評核構面及指標如下:
(一)資訊公開適切性構面之指標如下,其適用網站如附錄一:
1、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1)各機關網站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十款之政府資訊,並於網站上設置政府資訊公
開專區。
(2)各機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應公開而不公開之政府資
訊,應說明不公開原因。
(3)各機關之機關網站上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容,不得直接
連結至本府入口網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2、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1)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各機關網站應建置
個資保護專區。
(2)各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機關保有個人資料之檔案名稱
、保有機關名稱與聯絡方式、保有之依據與特定目的及
個人資料之類別。
3、機關官方網站(中文)必要提供項目(如附表一)。
4、網站內容及資料不得含有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毀謗
性之資料,且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
5、網站內容須包含網站安全政策與隱私權保護政策,並建議放
置於網頁之頁尾。
(二)資訊內容有效性構面之指標如下,其適用網站如附錄二:
1、網頁標題與內容應一致,且內文、格式編排需合宜。
2、檔案下載其標題與其內容應一致。
3、網頁所有連結應與目標內容相符,並確保所有連結之有效性
。
4、按鈕圖示加註文字,圖片、聲音、影像須含有說明文字。
5、網站資訊應定期維護,若有修改或變更應儘快更新,並標示
更新日期。
6、引用他人資料要標明來源出處或著作權,並提供連結。
7、機關英文網站(頁)、英文主題網站之內容,涉及英文表達
部份其文法、拼字應正確。
8、英文網站之超連結應為英文網站〈頁〉或英文資料,若連結
之網頁或資料非英文,則應加註語言版本說明。
(三)資訊檢索完整性與便捷性構面之指標如下,其適用網站如附錄
三:
1、首頁即能獲得重要服務項目與聯繫資訊指引。
2、網站首頁設置回本府入口網之連結。
3、網站應設計明確的網站導覽(Navigation),並提供路徑連
結列,告知使用者目前所在的位置。
4、網站頁面應考量使用者瀏覽方便性及使用裝置,不宜產生橫
向捲軸。
5、上傳的附件軟體應為合法軟體,且上傳附件應儘量提供odf
格式。
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各
機關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
標章。
7、網站設計應考量使用者的裝置,支援不同的瀏覽程式與版本
。
8、網站應提供檢索功能,明確告知檢索結果及筆數,檢索資訊
過多時須以分頁方式呈現,檢索結果應包含符合的網頁或文
件標題。
(四)網站行銷與推廣性構面之指標如下,其適用網站如附錄四:
1、有關重大活動應於活動開始七天前(不含假日)主動通知本
會,並提供主視覺圖檔及宣導網頁網址。
2、有關各項申辦及福利政策應於對外公開(含記者會)當日,
發布最新消息至本府入口網,並更新「新桃園 新福利」主
題網站之資訊。
3、前二目之指標,各機關於發送「最新消息」或「熱門活動」
於機關網站時,需使用多方發布方式於本府入口網發布。
五、各機關於下列情況應即時檢閱與更新機關網站(中/英文/行動版)與
機關主題網站相關資料之正確性:
(一)人員或聯絡方式異動。
(二)辦公室位置搬遷。
(三)交通路線更改。
(四)辦公或開放時間調整。
(五)其他攸關民眾權益之突發或緊急事故。
六、評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機關每季定期自我評核
1、各機關應每季盤點所有對外服務之網站,並依各網站類型適
用之自我評核表(如附件一)進行自我評核,並應彙整所有
網站後填寫彙整表(如附件二)於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
月月底前將評核結果之書面資料,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達本
會,並將評核資料電子檔送至本會。
2、各機關未依前目規定,將評核結果書面資料送達本會,本會
應即填具逾期通知單(附件三)送該機關,該機關若未於逾
期通知單限辦日期內辦結並將通知單送回本會,本會將再送
逾期通知單至該機關將評核結果資料送本會為止。
(二)本會定期評核及不定期評核,其抽測時程如附表二,本會於評
核後應將評核結果通知受評核機關,該機關於收到評核結果通
知後,應配合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1、各機關網站若未依第四點第三款第六目之指標,取得第一優
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認證標章,應於收到本會寄發之更
正通知單(附件四)次日起二日內,訂定一年內應完成之預
計辦理期程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會。本會將於該機關所訂
定完成期程屆滿進行評核,若仍逾期未改善,則列入期滿當
年度逾期辦理筆數。
2、各機關若違反本計畫第四點第三款第六目以外之其餘指標,
應於收到本會寄發之更正通知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更正並
以電子郵件通知本會,檢查無誤後並於更正通知單填妥辦理
情形並經機關首長核章後,送本會解除列管。
3、各機關若未於更正通知單限辦日期內辦結並送回本會,則列
入逾期辦理案件數量,本會將再寄出逾期通知單至完成修正
為止。
七、評核績效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本會針對評核重大異常缺失或經通知三次仍未修改之機關,得
主動要求該機關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並將其執行情形於
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檢討。
(二)本會應於每年年底統計各機關之更正通知及逾期辦理案件數量
,該年度各機關於所屬組別對於上開統計數量最少者,得簽請
獎勵相關人員各核敘嘉獎一次,至多三名為限;如有表現不良
者,則以行文糾正方式建請改善。
(三)各機關網站獲得外部機關(構)獎項或媒體正面新聞之肯定報導
,各機關得視其情節對網站管理人員及其主管各核敘嘉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