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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整合,提升民意調查品質,增進施政規劃參考
  之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意調查,指透過科學性調查方法而取得各機關服務對象
  對於某一議題或問題的集體意見,以作為政策研擬、評估及服務品質
  提升與機關內部管理等之參考,其類型如下:
  (一)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指市民對本府整體施政滿意度、各
        類問題解決之優先順序、整體性公務人員服務品質、市政決策功
        能評價等牽涉跨局處業務之民意調查事項。
  (二)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指各機關依業務性質需要,訂定
        計畫並編列預算,或對突發性、重大決策事項,經市長或各機關
        首長指示,辦理之民意調查。
 


三、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立調查目的。
  (二)調查設計(包括確定調查地區、對象、樣本數、抽樣設計及調查
        方法)。
  (三)問卷設計及試測。
  (四)調查執行。
  (五)資料整理。
  (六)統計分析。
  (七)撰寫報告。


四、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統一辦理。
    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由各機關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研考會協助或合作辦理。
    (二)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三)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預計調
    查時間、調查主題及調查內容概述主動提報研考會;臨時性之調查應
    於議題確認後提報。正式啟動民意調查二週前,應擬具調查計畫書,
    送研考會備查。


五、各機關民意調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目的)。
  (二)問題背景。
  (三)調查設計(包括調查對象、樣本描述與抽樣方法)。
  (四)問卷設計。
  (五)資料蒐集方法與程序。
  (六)資料分析統計方法。
  (七)調查作業進度(附列甘特條型圖)。
  (八)調查經費配置。


六、各機關之民意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封面:應註明主辦機關、調查主題,受委託機關(構)或主持人
        ,調查報告完成日期。
  (二)摘要:簡略說明調查主旨、過程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建議。
  (三)內文: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調查主旨:包括緣起與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抽
            樣方法、樣本數、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資料處理及分析方
            法等。
         4、樣本特性及代表性分析。
         5、主要發現:至少包括單項變數分析及多變項變數分析(交叉
            分析及顯著度檢定),以圖表及文字逐項列述。
         6、結論及建議意見。
         7、附錄:調查問卷及相關資料。


七、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先與調查議題有關機關協調後,先簽
    會研考會及新聞處,並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配合政策審慎發布。
    前項民意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協助或受託辦理調查之機關(構)。 
  (二)調查時間。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方式。
  (五)抽樣方法。
  (六)樣本數。
  (七)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
  (八)調查發現。
  (九)問卷。


八、各機關民意調查資料應妥為保管,並應將調查報告送交有關機關作為
  決定施政方向、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


九、基於民意調查資源整合、掌握民意動向、施政規劃參考及資訊公開之
    需,各機關於執行民意調查後,應主動將調查報告、原始資料檔、程
    式資料檔及編碼簿檔各一份函送研考會。


十、為提升各機關民意調查專業知能,研考會得不定期舉辦民意調查研習
  訓練活動,各機關應指派主辦民意調查業務人員參加。


十一、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研考會得就各機關民意調查之重要結果簽陳市長核閱,俾供掌握民
      意動向與整體施政規劃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