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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照
  顧相關計畫與工作,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持續改善長期照顧管理
  機制,特設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督導、協調、諮詢與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本市長期照顧相關
    重大措施。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整合本市政府與民間長期照顧相關
    資源。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局、社會局、勞動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及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之局長、主任委員六人。
  (二)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八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事務,並指揮監督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辦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出席委員
  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執行。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