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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所屬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之流通及
  電子化,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業務,除應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或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
  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其定義如下: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專論、研究報告、出國報告、民調報告等
    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
    續性出版品之政令宣導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指以數位形式之出版資料。
  (四)其他非書資料:指未超過二十頁之書冊、地圖、電影片、縮影片
    等出版資料。


四、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機關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分
  發、寄存、銷售、電子檔繳交等相關作業。各機關專責人員名單應提
  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各機關出版品之印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
    準書號(以ISBN標示)、出版品預行編目(以CIP標示)
    、國際標準期刊號(以ISSN標示)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
    料代碼號(以ISRC標示)。
  (二)出版品統一編號: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
    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open.nat.gov.tw/Ope
    nAdmin/login.jsp)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示)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
    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
    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三)出版品印製前,各機關專責人員應至資訊網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
    料逐案填寫連同附件(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言影本各一份
    )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ISBN、CIP、IS
    SN、ISRC,及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四)各機關印製之出版品,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
    同時具備電子檔,並儘量於網路上流通公布。但委託販售契約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出版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
  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 
  (一)未公開出版或發行。
  (二)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
    劇及音樂會節目表等。
  (四)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
    新書簡介等。
  (五)已申請GPN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各機關簡介。
  (八)未滿二十頁小冊子。


七、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及圖書館法第十
  五條規定送存。
  各機關應提送出版品二份及全文電子檔至研考會,並檢附「政府出版
  品授權同意書」(附件一)。但有特殊原因經研考會同意或已於網站
  公開者,不在此限。


八、各機關發行出版品時,應自行定價。其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
  並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
  因素考量增減之;並得依據銷售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決
  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未定價之出版品,應註記工本費。


九、各機關應就其發行之出版品自行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其販售所得應全部繳交公庫。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售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
  限,其相關收支均應納入預算辦理。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評選
  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