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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從事研考業務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連續主管(辦
  )研考業務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
  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
    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
    (二)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
    事蹟。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
    蹟。
    (四)推動為民服務、簡政便民措施、提升施政滿意度、強化資訊公開
    ,有具體事蹟。
    (五)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


三、研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以不超過六人為限,就各
    機關推薦人選之績優事蹟進行評比,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
         1、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研考人員推薦一
            名,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附件一)二份及檢附各項
            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
         2、研考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務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亦得主動
            推薦,不受一名之限制。
    (二)評審:由研考會組成五人至七人之評審小組,依一級機關組及區
        公所組進行分組評分,就合格人選按評分表(附件二)進行評審
        後陳報核定。


五、本府得自績優研考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績優研考人
    員選拔。


六、本府績優研考人員給予記功一次行政獎勵、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
    幣一千元。


七、經本府核定績優研考人員者,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本
    府核定有案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