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
二、目的:為提升同仁工作士氣,適才適所,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對象:本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任現職滿1年以上之人員。
四、實施職缺:同一陞遷序列人員之遷調(含高序列任現職滿半年以上自
願降調者)。
五、實施方式:
(一)選填意願調查表,並繳交個人資料。
(二)以面試及資績分數為總成績。
(三)職務出缺後,依成績高低排定順序造冊,陳局長圈選。
(四)成績相同者,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因故不願遞補者,應填放棄書,具有下次職缺遷調機會,如未填
放棄書,該年度不予遷調。
(六)遷調後,除陞遷外,1年內無重大事由,不可再申請遷調,以維
人事安定。
(七)意願調查表時效為1年。
六、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逕行遷調者,不受此規範。
七、本要點局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