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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毒品危害防制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規劃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毒品危害防制業務,有效整合市內資源網路,強化毒品危害防制工作
  ,特設桃園市毒品危害防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政府機關、毒品危害防制專家、學者、民間機構及團體意見
    ,協助擬訂本市毒品危害防制政策。
  (二)本市毒品危害防制計畫及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當前新興毒品危害防制之預防宣導研議及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推動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六人分別由衛生局、教育局、社
  會局、勞動局、警察局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毒
  品危害防制專家、學者、司法機關、矯正機關及醫療戒治機構代表遴
  聘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協
  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