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火災預防及危險物品
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激勵消防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
本基準。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依規定執行複查,每半年累計二十五件,
其中嚴重違規達十件以上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
嘉獎二次。
(二)開立舉發單且製作裁處書並依規定執行送達,每半年累計十件,
其中罰鍰收繳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火災預防科承辦人製作裁處書每半年達五十件者,嘉獎一次;每
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辦理強制執行人員每半年移送三
十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四)火災時建築物設置之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確有效滅火並侷限火勢
者,該建築物最近一次消防設備檢查符合規定或業經限期改善後
修繕完成者,其列管之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嘉獎一次。
(五)督導或執行轄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抽查工作,每半年累計三十家
次嘉獎一次。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查獲消防設備師(士)或暫代人員不實檢修案件經裁處確定,嘉
獎一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火災預防科業務承辦人:每半年度甲類場所
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嘉獎二次。
每年度甲類以外場所申報率達百分之八十五,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
十,嘉獎二次。
四、防焰規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製造、加工處理、進口業( A、B、C、D 類)或剪裁、縫製
、安裝業(E 類)防焰性能認證調查並經內政部審核符合規定者
,嘉獎一次。
(二)查獲認證業者違規事項,並經消防署查證屬實或依消防法第三十
九條裁處確定者,嘉獎一次。
(三)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火災預防科業務承辦人:每半年防焰性能認
證合格廠商檢查率達百分之八十者,嘉獎一次;達百分之九十者
,嘉獎二次。
五、防火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及審核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人員每達
三十件,嘉獎一次;火災預防科承辦人每達一百件,嘉獎一次;
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及火災預防科業務承辦人:防火管理列管場所
每半年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嘉獎一次
;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嘉獎二次。
六、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
,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
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
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七、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認真負責,每半年累計五十件
,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二)辦理總樓地板面積逾五萬平方公尺,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一
次;逾十萬平方公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高層
建築物,每半年達三件以上,嘉獎二次。
八、編排、處理及配合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稽查工作,火災預防科承辦人
及專責安全檢查人員執行總數每半年達十次者,嘉獎一次;每半年最
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九、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協助查報,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每半年達二十件者
,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火災預防科承辦人就
違規事項件數,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半年達七百五十件者,嘉
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
十、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件數累計一百件者,嘉獎一次;每半年
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火災預防科規劃、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承辦
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一、防火(災)宣導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各項防火(災)宣導活動,受宣導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前
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三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
宣導人數二百人以上、未達五百人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
獎人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受宣導人數未達二百人
者,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六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
次。活動由火災預防科主導辦理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
次。
(二)里民防火宣導每半年累計達三次以上,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
各嘉獎一次。
(三)火災預防科承辦及協辦防火宣導業務人員針對市內各學校、機
關、團體、公司、工廠等公共場所執行宣導每半年達二百場次
以上,嘉獎一次;每半年最高敘獎額度為嘉獎三次。
(四)辦理夏令營、體驗營等宣導活動,執行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
敘獎人數不超過五人。但經媒體、電視台採訪增進消防形象者
,前往宣導之消防人員敘獎人數以二分之一為限,各嘉獎一次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若參加多項宣導活動,其敘獎得歸併,
額度酌予提高,但以嘉獎為原則,次數不超過二次。
十二、專責安全檢查人員講習訓練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及危險物品講習訓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
導規劃者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二)參加消防安全檢查及危險物品講習訓練,測驗成績第一名,嘉
獎二次;第二名及第三名,各嘉獎一次。成績未達標準經補測
仍未達者,申誡一次,並不得接任專責安全檢查人員。
十三、資訊系統維護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辦理人民線上申辦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辦理安全檢查列管系統維護管理之承辦人,每半年嘉獎二次。
十四、火災預防業務績效評核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三名,小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
查人員嘉獎總額十四次。
(二)第二名之大隊出力有功人員二名,小功一次;其餘大隊安全檢
查人員嘉獎總額十二次。
(三)第一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四)第二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五次。
(五)第三名之分隊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四次。
(六)火災預防科出力有功人員嘉獎總額六次。
十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液化石油氣移動式槽車違規灌氣,並裁處確定,嘉獎一次
。
(二)前款以外情形,查獲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
存或處理場所違法案件,並裁處確定,每半年累計三件以上者
,嘉獎一次。
(三)督導或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
場所現場檢(抽)查工作,每半年累計二十家次,嘉獎一次。
十六、重大液化石油氣違規案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公噸以上,特別辛勞
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
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五
分之二為限,嘉獎一次。
(二)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三公噸以上未滿五公噸
,特別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辛
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查獲違規儲存或灌裝液化石油氣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三公
噸,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四)查獲偽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或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並經本局
裁處確定,特別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一為限,記功
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二次;得
力者,以出勤人數五分之二為限,嘉獎一次。
十七、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
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
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
,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
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嘉獎二次;得力者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十八、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特別出力人員
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
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一部以上製造機具
,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者以
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三)總重量未滿一百公斤,得力者以出勤人員以三分之一為限,嘉
獎一次。
十九、主動佈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
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
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者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
獎一次。
二十、循線查獲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二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
(二)總重量一公噸以上,未滿二公噸,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
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者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
一次。
(三)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
一為限,嘉獎一次。
二十一、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查獲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
百公斤,得力者以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一次。
二十二、執行銷毀爆竹煙火業務之敘獎基準如下:
(一)總重量一公噸以上,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嘉獎二
次。
(二)總重量五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特別出力人員以出勤人
數三分之一為限,記功一次;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數四分之
一為限,嘉獎二次。
(三)總重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辛勞得力者以出勤人
數四分之一為限,嘉獎二次;得力者以出勤人數四分之一為
限,嘉獎一次。
二十三、督導或執行爆竹煙火製造、販賣或儲存場所現場檢(抽)查工作
,每半年累計二十家次者,嘉獎一次。
二十四、疏於查處,致發生爆竹煙火場所之重大火災案件,情節嚴重者,
主管暨專責安全檢查人員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懲處。
二十五、專責安全檢查人員未依規定列管檢查相關場所,經查屬實者,申
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