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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民眾洽公零時差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方便民眾洽公不間斷,以提升
  市政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週一至週五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及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
  之加班時間,地點為本局二樓單一窗口。


三、火災預防科應指派二名人員,秘書室應指派三名人員參與輪值,依輪
  值表排定每日由一人輪值。


四、每月輪值表由秘書室辦理。
  當日輪值人員應於輪值表上簽名或蓋章;如有異動,應自行覓妥代理
  人,逕由代理人於輪值表上簽名或蓋章,並以輪值表蓋章人員為實際
  輪值人員。


五、人事室及秘書室應每月不定期依輪值表詳實督導輪值情況,註記於輪
  值督導表。


六、經指派輪值人員無具體疏失、獲民眾好評或具優良事蹟者,每半年記
  嘉獎二次;輪值滿三個月未滿半年者記嘉獎一次;無故缺勤或服務態
  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每半年記申誡一次,並加強對其不定期抽核。
  督導人員每半年核實辦理嘉獎一次,未滿半年者不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