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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站維護須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全球資訊網站之日常
  維護管理工作,強化網頁資訊之正確性、即時性,增進為民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對象為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隊部、分隊、搜救隊。

三、每季召開網站維護小組會議,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擔任會議主席
  ,出席人員為各科、室、中心、大隊部網站維護人員,針對本局網站
  維運之質與量進行討論。
  前項網站維護小組會議,各分隊不必列席。


四、各科、室、中心、大隊部網站維護小組成員每月檢視本局網站,檢視
  成果於次月電子通報經單位主管審核核可後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提付網站維護小組會議研議。


五、各大隊部每月針對本局網站便民服務茶水打氣站網頁、大隊網站及彙
  整所屬分隊網站檢視情形,檢視成果於次月電子通報經大隊長審核核
  可後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付網站維護小組會議研議。
  前項本局大隊部及所屬分隊網站檢視,無建置網站之大、分隊、搜救
  隊無須列入。


六、大隊部所屬分隊網站內容之檢視是否確實,請各大隊部自行確認是否
  與現況有所差異,若有差異應通知所屬分隊改善。


七、執行、推動及督導有功承辦人員,各科、室、中心、大隊部、分隊、
  搜救隊限提報督導有功主管及網站維護小組成員各一員,每年敘獎額
  度以一次嘉獎為限。


八、執行、推動及督導不力人員,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