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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地所)地政業務工作,提升整體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督導考核項目(以下簡稱考核項目)為各地所執行地籍及土地登
    記類、測量類、地價類、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類、地權類、地政資訊類
    、綜合整體表現等七項,其他考核項目得依實際需要增列。
    考核項目及配分,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本局各單位),
    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三、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不定期考核:由本局各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各地所地
        政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定期考核:
         1、由專家學者及本局各單位組成督導考小組,於每年六月底前
            至各地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實地督導考核,考核成績列入排
            名。惟經本局推薦或獲選參加全國性業務評鑑之地所,當年
            度綜合整體表現類免予受考。
         2、考核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應於考核前函送各地所。
    前項考核結果應作成紀錄,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各地所限
    期切實改進。各地所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局備查。

四、督導考核小組組成:
    (一)領隊: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擔任。
    (二)初評小組:由相關業務科科長(主任)、各科指派人員及遴聘專
        家學者共同組成。
    (三)複評小組: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組成,並
        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及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五、初評小組任務:
    (一)考核中:依據考核項目辦理實地考核,並應詳細查核記錄。
    (二)考核後: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應填寫考核紀錄表,由本局各單
        位先行彙整各地所受考評定初評成績與考核結果,詳細臚列具體
        優、缺點,提送本局複評小組合議評定。


六、複評小組任務:
    (一)複評時,由初評考核人員及科長(主任)列席說明受考地所初評
    成績評定情形。
    (二)複評小組按初評成績,以受考地所平日業務表現或對爭議問題處
        理態度及能力等綜合評論,並得依各考核項目初評成績百分之十
        以內酌予調整,以評定複評成績。

七、考核項目初評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由初評小組評定,綜合整體表現
    類由專家學者專責評定,分特優、優、甲、乙、丙五等,各等分數如
    下:
    (一)特優等: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成績未滿七十分者。

八、成績評定:
    (一)各單項考核成績:採序位法,依各考核項目評分分數換算序位,
        據以排列各項目成績名次,序位相同者名次併列。另經本局推薦
    或獲選參加全國性業務評鑑之地所,當年度綜合整體表現類該項
    免予受考不列排名。
    (二)總成績:依各所考核項目成績採序位加總後計算各地所之總序分
    ,再除以各所受考項目得出之平均序分排列總成績名次,總序分
    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總序分相同
    者由本局複評小組合議決定之。
    各單項考核成績如有評列為丙等者,總成績不得列為前三名。
    以上成績計算格式如附表一、二。

九、考核成績優異之地所,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前三名:
         1、第一名: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
         2、第二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3、第三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二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二)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
    (三)前項敘獎人員應視參與情形、貢獻程度,並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以不超過辦理人數
        百分之四十(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提報。
    (四)總成績前三名與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敘獎人員不得重複。

十、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所,不予獎懲。
    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應於考核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提列改進計畫並於
  局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本局於計畫核准後一個月內進行複核,複核
  未改善者,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分別申誡一次。


十一、本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考核人員、主管及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十二、各考核項目成績優良且有特殊事蹟者,得由本局各單位視需求辦理
   觀摩學習。


十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