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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調整案件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
    及調整審議作業,特設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調整案件審
    議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本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調整案件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或秘書長兼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農業局局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水務局局長。
    (六)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代表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代表一人。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
    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兼任委員,如有異動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
    續聘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糧署當地分署、農會、農田水利會、區公所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
    會審,必要時應請相關權利人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