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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含環保科技
    園區)及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
    管理維護及服務輔導相關事宜,設桃園市桃科環科大潭產業園區聯合
    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中
    心業務。


三、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廠商服務輔導、公共安
        全、廠協督導及工安、政令執行,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工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公共用地與設施及建築
        物之管理維護、淨水廠及污水處理廠運作維護管理、園區環境影
        響評估管制執行、環境保護申報許可與管理,及其他工務相關業
        務等事項。
    (三)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文書、檔案、出納、庶
        務、財產管理、研考及其他行政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招商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掌理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
        投資環境優勢行銷、招商業務之企劃與推動、國內外招商會議與
        活動籌辦,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本中心人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主任及副主任得以聘用方式進用,或由本府就熟諳及具專業知識
        者派兼之。
    (二)本中心人員得以聘用或僱用方式進用。
   (三)聘用及僱用人員之待遇與管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