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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減輕新屋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國民
    中、小學生家長負擔及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補助。
    (四)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五)其他個案經本公所同意補助者。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以每餐計費者,每人每餐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
    五元;採月費計費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元,寒暑假期間
  不予補助。
    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經適法議約採購程序,確實無法於前項金額限度
  內辦理,經報請本公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四、受補助之學校應成立營養午餐補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
    資格。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前月執行成果資料送本公所備
        查。
    (二)成果資料應檢附學生用餐名冊、執行成果照片、統一收據;首次
        申請補助者,應加附辦理營養午餐之預算成本分析表、營養午餐
        合約書影本(合約書封面影本、合約書價金條款影本或決標公告
    影本)。
  (三)受資源分享之學校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學生用餐名冊核章後交予
        資源分享學校,補助金額由資源分享學校受領。
    (四)經費申請作業期程,本公所得視受補助之學校需要辦理撥款,惟
        執行成果需按月製作。
    (五)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始憑證留存辦理學校,
        以備審計或政風機構隨時抽查。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公所編列預算並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
    予支應,用罄後由桃園市政府補足;日後倘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補助本項金額如有變更或取消時
    ,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