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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第二點規
    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
    本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權如下:
    (一)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因公死亡喪葬互助金之專案審查。
    (四)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六)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召
    集人,本府民政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本府民政局、財
    政局及衛生局指定人員兼任之。 
    本會兼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會計組及出納組,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召集人兼任;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本府
    民政局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
    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者,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兼任人員(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