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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工務服務團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本市市民及本府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諮詢者),提供工程相關疑義之專業知識,成立工務服務團(
  以下簡稱服務團),特訂定本規定。


二、諮詢者非本市市民,但其申請工務諮詢之內容與本府有關者,準用本
  規定。


三、服務團成員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洽請相關技師及
  建築師公會之會員擔任。


四、工務諮詢服務方式,得由諮詢者視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方式為之:
  (一)內部諮詢:於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星期三自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止
    (工務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服務時間),每班排定服務技師或建
    築師一人,於工務局「桃園市工務服務團」諮詢室(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一號七樓)或其他公告地點,依排定之諮詢輪值表提供
    工程諮詢服務。
  (二)實地勘查或工程審查諮詢:工務局視實際需要推薦服務團技師或
    建築師,由諮詢者與其另行協調勘察或審查時間,並填寫紀錄,
    會同諮詢者簽章後,送工務局存查。相關書表格式,由工務局提
    供。
  前項內部諮詢輪值表由工務局於每季結束前排定次季輪值表,並公佈
  於工務局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諮詢者可依輪值表所排定時間內洽詢辦
  理。


五、服務團之服務技師或建築師係提供工程專業之協助,其所提供之口頭
  、書面建議及資料並不具法律效力,諮詢者不得對其提起行政爭訟。
  服務技師或建築師遇特殊異常諮詢情形,應於諮詢當日下班前主動通
  知工務局,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諮詢者。


六、內部諮詢屬義務服務性質,服務技師或建築師除誤餐費外不支領本府
  相關費用;實地勘查或工程審查諮詢,其費用由諮詢者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付。



七、諮詢內容涉及本府有關機關職掌權責者,得請諮詢者洽請本府有關機
  關研處。



八、服務技師或建築師於受理諮詢期間,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並不受任何請
    託或關說。
  (二)對於不同諮詢者所提供之諮詢及服務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
  (三)對於諮詢者之諮詢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或資料公開有侵害其權
    益者,應遵守保密義務。
  (四)對諮詢者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優惠交易或
    其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仲介。



九、工務諮詢服務成效,由工務局每年辦理檢討。檢討範圍包括服務項目
  、服務團成員及服務程序等相關事項,並保留諮詢服務團成員異動之
  權利。
  工務諮詢服務績優之人員,工務局得報請本府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