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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特設桃園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制度之建議及諮詢。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
    (三)災害防救科技發展之建議及諮詢。
    (四)災害調查、復原等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災害防救相關諮詢事項。
    執行前項工作若有進行資料蒐集或研究之必要,得委任本府所屬機關
    為之。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
    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副
    主任(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各機關推薦之專家、學
    者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委員,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前二者皆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前項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得視討論議題召
    集具相關專業之委員出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二分之一以上
    受召集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單位)、學校及
    團體代表列席,並得要求受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委任之機關進行專案報
    告。


六、本會委員會議議題由本會報、市(區)政會議及災害防救辦公室工作會
    議等產生;或由委員提案交秘書單位彙整,經召集人同意後列入。
    前項所稱秘書單位由本府消防局兼辦。


七、本府必要時經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同意,得以專案書面徵詢委員意見
    ,並副知本會召集人。


八、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指揮官得要求委員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
    關諮詢意見,及協調召集人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進行
    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