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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管理維護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場
  地設施,辦理文化藝術推廣工作,發揮文化藝術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場地係指桃園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及桃園光影文化館(原桃
  園藝文中心)。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
    金會及機關學校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設
    施,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應符合場地使用目的。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文化藝術活動。
  (二)流行音樂或影劇相關文創產業活動。
  (三)其他經本中心同意辦理之文教活動或非營利性集會。

五、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及規費,均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表列內容辦理,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逾核定使用時間。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除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本中心主
  辦及依「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核
  補助之活動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與本中心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登記使用
     日四週前檢送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中心同意後,並應於登
     記使用日二週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
     視同放棄。
  (二)登記使用日一週前,申請人應與本中心執行舞監進行技術協調
     事宜。
  (三)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租借物品並回復原狀,經本中心檢查無
     待解決事項後,由申請人辦理保證金退還。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期前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登記使用日二週前書面通知本中
     心者,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
     還二分之一場地費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申請延期演出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向本中心確認檔期並
     辦理延期申請事宜。
  (三)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
     使用者,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
     檔期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四週前
     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申請人如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
  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經本中心認定確已完成相關賠償或修繕且
  無待解決事項,始退還保證金。

九、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中心場地及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籤
     。
  (二)禁止使用泡綿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之
     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
     所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佈置品、設備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中心不負保管
     之責。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損
     毀,應負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並於活動
     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安裝工程綜合
     保險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
     管理要點」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如發
     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由申請人負全部責任。
  (七)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觀眾席內增
     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八)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應符合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載明相關入出場應遵循事項,
     如有溢發票券或進場人數過多情事,本中心基於安全考量可現
     場控制進場人數,因此與觀眾衍生之票券糾紛,由申請人負責
     處理。

十、市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
  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得
  申請本中心所屬場地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須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
     請。
  (二)各校每年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須俟本中心公告開放檔期後使得登記檔期。
  (四)需函送本中心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
  (五)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優惠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費用仍
     依本中心收費標準辦理。

十一、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本中
   心各場地使用權利一至三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沒收保證金: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婚喪喜慶宴會。
  (五)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六)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七)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八)經本中心認定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
     紊亂及人員安全堪慮者。
  (九)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