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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一規定者,得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第 4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
二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為施工前須報請本府建築管理處審查同意者,申請人應
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同棟樓直下方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如已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者,並應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平面圖。
六、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七、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於工程完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建築管理
處備查:
一、申請書。
二、竣工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三、竣工照片。
四、不燃材料證明。
五、結構安全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及室內裝修事項仍應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