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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藝文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廣表演藝術活
  動,促進藝術生活化,並有效管理桃園藝文廣場,特制定本要點。

二、桃園藝文廣場係指中正路、南平路、新埔六街、同德六街人行步道圈
  圍以內之場地。

三、本廣場使用時間及規費,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列內
  容辦理,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逾使用時間。

四、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
    金會及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廣場,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二)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含:
   1、活動宗旨、內容、時間、流程及預估人數。
   2、活動用舞臺、攤棚之模擬圖。
   3、場地平面配置圖。
   4、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書。
   5、大型活動須提列交通管理、安全維護、緊急事件處理及應變計
     畫。
  (三)如涉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事項,應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之核准文件,並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送交本中心備查
     。

五、展售活動僅限由各級政府機關或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或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准義賣、勸募者辦理,活動企劃書內應提
  列攤商販售品項,並經本中心核可。展售活動應依「桃園市藝文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藝文廣場其它類收費方式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申請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先與本中心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登記使
     用日四週前檢送第四點規定之文件,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登記
     使用日二週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
     同放棄;並應於登記使用日一週前,與本中心執行舞監進行技
     術協調事宜。
  (二)申請單位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登記使用日二週前書面通知本
     中心者,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
     退還二分之一場地費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申請延期辦理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書面通知本中心,並
     辦理延期申請事宜。
  (四)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
     使用者,申請單位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
     如檔期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
     通知申請單位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

七、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安
  裝工程綜合保險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
  安全管理要點」辦理,視活動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金
  額每一個人體傷責任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5,0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200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1
  0,400萬元),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於登記使
  用日二週前,送交本中心備查。活動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財物損
  失,由申請單位負全部責任。

八、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使用期間場地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
  圾清理等工作。

九、凡每日清晨(6:00~8:00)或夜間(19:00~21:0
  0)固定於廣場內運動之團體,其活動時間不超過兩小時者,得免向
  本中心申請場地使用手續。

十、場地使用規定:
  (一)使用期間所需之水、電力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禁止於現場
     使用生火器具、施放煙火、天燈、鞭炮等妨礙公共安全之活動
     。
  (二)交通車輛不得駛入廣場,若因裝卸貨等特殊需求,以吊車不超
     過20噸,貨卡、堆高等載重車不超過15噸為原則,車輛由
     同德六街通道進出,並以低速(時速20Km以下)緩慢行進,
     禁止緊急剎車及快速啟動轉彎,以免破壞表面地磚及造成結構
     受損,並於卸貨後立即離開,不得在場內停留。
  (三)嚴禁在廣場地面噴畫標誌、打釘、打樁或於任何設施上插(綁
     )旗幟、汽球或其他未經本中心同意之設備,若有損毀公物應
     負修復及賠償之責。
  (四)非經本中心同意,禁止於草地搭設攤位、棚架或其他裝置。
  (五)申請單位辦理大型活動,應參考本府環境保護局「大型活動噪
     音管制指引」,活動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規定,本
     廣場屬第三類管制區,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為日間(07
     :00-19:00)77分貝、晚間(19:00-23:
     00)62分貝、夜間(23:00-07:00)52分貝
     。
  (六)申請單位應視活動規模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設置相關規
     定如下:預估參與人數1千至2千人設置5座儲存型、1座身
     障型流動廁所、2千至4千人設置10座儲存型、2座身障型
     流動廁所,依此類推。

十一、裝台注意事項:
  (一)搭設舞台時,應依照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
     理要點規定辦理,除該要點第五條規定得免予申請者,其餘應
     向本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舞台及相關器材設施重量不得超
     過每平方公尺900公斤,如活動特殊其負重超過場地限制者
     ,應由申請單位委託土木或結構技師出具已簽證之結構計算書
     ,並至遲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將相關核准文件送交本中心備
     查。
  (二)所有設備周圍皆應設置安全圍籬及夜間警示號誌。
  (三)所有電纜線皆須妥善規劃,並於鋪設時即以線槽等設備固定。
  (四)搭設舞台之鋼架、吊車支腳應設置橡膠地墊。
  (五)舞台、帳篷及相關設施搭設時,應立即以水袋或沙袋等增強其
     配重。
  (六)發電機下方應鋪設防油布,並配置滅火器備用。

十二、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及相關設施原狀恢復,廢棄物應
   於活動結束當日清運完畢,並由本中心同仁會同勘驗,確認無待解
   決之事項,始完成場地復原程序。如有毀壞、汙損等破壞情事,或
   逾期未完成恢復者,由本中心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本中心逕自保
   證金中扣除,不足抵扣時,應予追償。

十三、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立即停止使用,並拒絕其申
   請或停止使用本中心各場地使用權利一至三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並沒收保證金:
  (一)違反法令者。
  (二)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舉辦私人祭典活動或宴客者。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活動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八)遭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書面或電話限期改善。
  (九)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